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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致5814次"被违章" 当地:重新设置

封面新闻2025-10-20 00:00:02136人阅读

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驾驶人“进退两难”被罚的案件。

据介绍,位于重庆綦江区的某丁字路口,车辆右转行驶30米后才出现“禁止驶入”标志标线。不到两年时间,该路段发生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事实,达到5814次。

该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控抓拍(资料图)

10月19日,封面新闻从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获悉,判决生效后,当地对交通标志进行了重新设置,解决该路段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通违法频发问题。

事件回溯至2018年6月,秦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该丁字路口右转行驶30米后,道路左侧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志,地上也出现“禁止驶入”交通标线,秦某某进退两难,遂驶入了禁行路段。

2018年7月,綦江区交巡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秦某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

秦某某不服,向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但区公安局作出维持交巡警前述处罚的决定。

秦某某又将此事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时,綦江区法院驳回秦某某诉讼请求,但在二审阶段,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巡警部门未在路口前方或其他相应位置设置“禁止右转”等相关提示标志,导致驾驶人容易误入禁行区域,属于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

法院还查明,该路段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共抓拍同类交通违法行为5814车次,进一步印证了设置缺陷。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例部分原文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在点评中指出,该案中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受到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10月13日,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这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发布的第二批案例,聚焦主体不适格、重复扰企、设定罚没指标等问题。



图为司法部官网截图

主体不适格:公安辅警独立检查多家企业

司法部指出,针对涉企检查中“主体不适格”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杜绝无资格、越权检查等行为。

当天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今年3月,有群众向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反映,有两人自称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出示证件擅自进入其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该街道办事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监管辅助工作,涉事二人为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于街道办事处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独立开展行政检查的违规行为,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制发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街镇涉企行政检查。



图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条款截图

另一起案例显示,今年4月,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及记录表发现,2025年3月,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辅警涉嫌独立对当地多家企业实施行政检查。针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涉案2名辅警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公安局举一反三,系统治理。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2名辅警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同时,按照“扫码入企”要求,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申请、出示检查二维码后入企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乱检查问题。

重复扰企:2家企业一年接待检查人员336人

针对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重复扰企”问题,司法部表示,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联动、创新工作模式,治理过度检查,保障企业安心经营。

典型案例显示,今年3月,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向自治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该公司位于某市的2个下属企业,2024年共接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类行政检查和指导44次,接待检查人员336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专班对该问题线索挂牌督办,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当地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共同开展监督。

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成工作组,深入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企业反映问题属实,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存在检查流程优化不足、能联合检查未联合、检查频次偏高的情况。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督办函,责令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整改。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综合查一次”,从源头上减少重复检查。2025年以来,该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同类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较2024年同期降低33%。

设定指标:消防救援大队要求街道每月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违规设定罚没指标、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有行政执法机构违规设定罚没指标,图为罚款示意图

今年4月,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近半年全县23个街镇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呈“整齐化”特征,每月处罚案件数量稳定在2件至3件,罚款金额集中于2000元至2500元区间。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与执法人员谈话中得知,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并设置“群接龙打卡+月末通报”的考核要求。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取消处罚数量、金额考核要求,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导向,规范考核指标体系,杜绝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

另一起案例显示,今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县交通运输局存在不出具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微信收缴罚款等问题。

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7日,县交通运输局一治超站执法人员曹某、执法辅助人员汪某等人巡查时发现一货车超载,在执法人员不足2人、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曹某对司机处罚款2100元,罚款由汪某微信代收,并且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直至4月15日才上缴财政账户。曹某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罚款收缴方式的规定。

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县交通运输局暂扣曹某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县纪委监委意见,对曹某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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